紡織印染助劑對甲醛的限制 。不能使用使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的甲醛量超過30ppm和使所有其它紡織品的甲醛量超過300ppm的紡織助劑,如含超標(biāo)甲醛量的羊毛保護(hù)劑、固色刑、交聯(lián)劑、粘合劑等。
限制紡織染料中游離的和部分能水解產(chǎn)生的甲醛量,保證在織物上游離的和部分能水解產(chǎn)生的甲醛量對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紡織品來說不能超過30ppm,而對所有其它紡織品來說不能超過300ppm。
在紡織品中不能用重金屬鹽(除鐵之外)或甲醛作為去色劑或褪色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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